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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言实录 | 梁鹤年先生课堂拾锦 ·《旧概念与新环境》读书心得(四)

韩汉白 李媛 国际城市规划 2023-11-09
《旧概念与新环境》一书讨论了古哲的思维如何帮助我们解读现代城市现象和实践现代城市规划,并以此为参照去重新思考人类聚居的意识和意义。作者梁鹤年还提出了“城市人”的理念——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就是通过服务和发挥人的本性(理性和物性),去建设配得上人为万物之灵的人类聚居之所。


《旧概念与新环境:以人为本的城镇化》

[加]梁鹤年

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 2016

前几年我写了《西方文明的文化基因》,总结和梳理了生活在西方近40年的观察和反思,比较系统地阅读和归纳了西方古哲的思想。越多看原著,虽然多是译本,越觉得自己是井蛙。以为想通的东西,原来破绽重重;以为难找的东西,原来就在眼前;以为高深的东西,原来鱼目混珠;以为浅显的东西,原来内有玄机。与古人神交,使我感到“人类何其伟大”,有一种“山中方七日”(或者“书中几小时”)的喜悦。西谚有云“真理使你自由”(The truth set you free)。我自己理解是“真理解放了你”:当你知道了真理,你不再迷惘,你自由了。


我希望真理是存在的,不然,还有什么可望;我希望真理是可寻的,不然,寻真是枉然;我希望我寻真的方向是正确的,不然,何时到达彼岸?我是乐观的。经古哲的导航,我看到隐约的轮廓,使我有信心的是这些轮廓并没有给我震撼和新奇,而是一种似曾相识的亲切,好像是回家。难道古今哲人寻真最后还是万流归宗?西方古哲的现象世界跟我们的肯定不同,但背后是同一的真相吗?如果是,站在古哲的肩膀上一定会使我们看得更远,善用他们的方法和经验也会使我们看得更清。我对城市规划比较在行,想验证一下。但我相信凡对理性认真的人,无论他干的是什么,都会想明白真相。这书就是我的尝试。


——摘自本书序


 


第四章  阿奎那的“普世价值”
西方人权理念的演变

西方的人权理念从诞生时就与自然之法紧密相连。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有秩序的宇宙”观点已含有自然之法的意味,这里强调的宇宙的“形”是“至善”,人类需要认识和模仿至善,以成为“义人”(just man)。而亚里士多德更强调“自然”与“法”的区别。“自然”指四海而准、人人皆同,“法”指因时、因地而异[1]。古希腊斯多葛派(Stoicism)提出“大自然的基本之法”(basic law of nature)的理念,他们的“大自然”相对于“神定”和“人立”。他们认为宇宙是有秩序的,而这些秩序是有理性和目的的,人类行为的道德性应以这些秩序来衡量[1]。罗马共和时代,斯多葛派将自然之法的理念延伸而包括所有人,认为不分彼此、不分厚薄都应取得公道(justice)的“权”(ius,英语是rights)。罗马共和国晚期,政治家西塞罗(Cicero)认为自然之法指令我们要为社会的整体利益作贡献[1]。到了罗马帝国时代,自然之法被用来支撑法律的约束性和强制性。每个人都拥有一些来自法律、经法律指定、人人一样的权利[2]。综上,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人类通过理性,从永恒之法中发现自然之法。自然之法在人为之法之上,规定了人的权利。所以,自然之法是人权的基础。当然,由于古罗马时期存在着罗马多神崇拜和对基督宗教的一神信仰,人权也含有“神的判决”(divine judgment)的意味[1]74
 
罗马帝国衰亡后,欧洲统一于基督宗教的信仰下。这个时代欧洲实行基于《圣经》的神圣之法,它同自然之法都源于永恒之法。不同的是神圣之法源于神的启示,而自然之法源于人的理性。但根据奥古斯丁的“原罪”效应,人性堕落,自然之法不存在,只有神圣之法才能拯救人类。所以基于自然之法的人权也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神权。直到13世纪,意大利神学家阿奎那引入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之法理念。他把自然之法演绎为“自我保存”与“与人共存”[1]81。阿奎那的自然之法的关键在于政府责任,而不是个人权利。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经院派认为凡人都是神的儿女,都享有同等的生存和生活权利。但这种理论观点的重点并不在人权,而是在神权的延伸和演绎。也就是,神按自己的肖像创造人,人人都是神的儿女,神授权人类支配万物,因此人人有生存与生活的权利与义务[2]461
 
宗教改革前夕,西方人文思想抬头,主观性人权理念萌芽;西方殖民扩张,特别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海外发展,使得西方人要面对美洲和非洲原住民的人权,因此泛人类的人权理念萌芽。宗教改革后,新教与旧教对峙,少数派与多数派相争。现代人权理念生于这个少数派自我保护的政治与历史背景,突出了少数派心理的极端性、排他性、扩张性[2]461。通过胡格诺派、萨兰曼卡学派、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法学家塞尔登的演绎,人权逐步脱离了理性和信仰,成为个人的、主观的理念。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对人权的演绎促进了现代人权理念的成形。霍布斯强调自我保存,并以此作为人权的核心。他认为自然之法是“一个有理性的人为了生存和富足应采取的行动”,采取这些行动就是人的天赋权利(人权)。霍布斯把人权演绎为自然之法的基础,有别于在他之前“自然之法是人权的基础”的观点[2]468。而洛克则认为,人权是天赋的,是保存生命和拥有为了保存生命所需的财货的绝对权力[2]463。洛克构思的《权利法案》在1689年出台,其中明确了人权以个人自由为核心。到了18世纪,洛克的人权理论被进一步延伸。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后,人权的范围从反抗暴政扩展至政治、经济、社会、宗教和文化的各种自由[2]463。不过,不管是《独立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还是托马斯·潘恩的名著《人权论》Rights of Man, 1791),其中的人权均被译为“rights of man”,从字面上看人权的主体被限定为白人男性。然而,当今世界所谓的人权(human rights),来自1948年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至少在字面意义上,人权的主体是无限定的人。
 
总之,纵观西方人权理念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在启蒙运动之前,自然之法是人权的基础;经过洛克的演绎,人权转变为自然之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梁鹤年. 旧概念与新环境——以人为本的城镇化[M].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 2016: 73.

[2] 梁鹤年. 西方文明的文化基因[M].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 2014: 459.

作者:韩汉白,加拿大女王大学,博士研究生

 

人权与普世价值


所谓普世的价值观,关键在于普世,即放之四海而皆准,是不随人、事、时、空变化而变化的评价尺度、标准或原则。人权,是现代西方主流思想中讨论最广泛的“普世价值”,但从现实观察可知,人权原则并不“普世”,尤其是基于人权的行为原则(比如言论自由)甚至会引发巨大争议。因此要理解这种普世价值不“普世”的现象,需要回到概念本身,即理解什么是普世价值。基于此,本章聚焦以阿奎那为代表的普世价值,得出以下三点启示。
 
第一,古典普世价值的来源、基础、内涵,分别是什么?
 
现代西方主流思想是天赋人权,即人权出自自然之法,而自然之法的古典演绎是人类(个人与众人)的道德行为必须遵守的法规,是自然的、普世的、可以被人类认识的,并用来支撑“人为之法”(国家的法律、社会习俗等)的约束性和强制性[1]。也就是说,宇宙存在“永恒之法”,人通过信仰可以知道“神圣之法”,通过理性可以认识宇宙运行规律与人类本质(自然之法),受理性和信仰认知的影响,人类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社会习俗(人为之法),以此界定人人可享的权利(即人权)(图1)。基于此,人权的来源和基础是自然之法。 


图1  阿奎那思想的四种“法”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理性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特征,人受理性驱使会“趋吉避凶”,而“吉”(即好或善)是指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这是自然之法的第一法则,其他法规均由第一法则衍生而来[1]77。也就是说,求好求善是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普世原则,即人类通过理性本能地追求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需要区分原则和行为。普世原则人人可知,但如何实践却因人而异,因为人的理性可以被情欲、恶习或劣性扭曲[1]78。因此,普世原则的实践行为不一定普世,比如言论自由、市场经济、独立司法等可以来自普世的理论价值,但这些行为不会普世[1]79。也就是说,“人为之法”是人类政治、经济、社会等具体领域的实践原则,但不必然“普世”。
 
第二,与古典普世价值比较,现代西方主流思想从普世价值角度解读的“人权”有何不同?
 
以阿奎那为代表的古典自然之法,认为人受理性驱使会自然地追求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这是符合人性的事实,因此是人人应享有的权利,无关道德。书中以舍身成仁为例,说明了该行为的道德价值会被传颂,但由于该行为违反自我保存的自然法则,并不会长久持续地“普世”,否则,人人舍身会致人类灭绝[1]76-77。也就是说,以阿奎那为代表的古典自然之法,将人性事实而不是道德规范看作人权的来源和基础。
 
然而宗教改革后,现代西方主流思想受经验主义和个人主义意识形态影响,倾向于将个人权利(而不是个人和众人)的行为(而不是原则)普世化,并从道德层面(而不是从事实层面)讨论普世价值的内涵,尤其以洛克为代表。洛克认为,以个人自由为基础,将自主和自治视为天赋的权利,是具有道德光环的普世价值。结果是,“个人”和“众人”被分割成两个部分,即“利己”被视为人的本性,考虑“众人”的利益演变成“利他”,而对“他人”或众人的考虑不再是“利己”的一部分。这种割裂背离了古典自然之法所强调的人性事实,即人自然地追求自我保存(个人)和与人共存(众人),两者是自然之法第一原则的两个侧面,同时存在,同等重要且不可分割[1]81
 
第三,阿奎那的普世价值对中国城市规划事业有怎样的启示?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尽管个人自由可以追溯到自我保存的普世原则,但是仅强调自我保存却违背了人性事实,因此难以“普世”。书中以西方城市规划中的博弈和请命两种范式为例,分析了基于“不普世”的原则来处理利益纷争时存在的问题[1]84-92。具体而言,在权利视角下,规划被视为空间资源分配的政治博弈行为,因此至少形成两种对立的倾向。一是,从强调“自我保存”的原则出发,在现有权力结构下不同利益主体(个人或个体)博弈,通过制定公平的或可接受的程序(如公众参与)处理利益纷争。二是,从强调“与人保存”的原则出发,对个人或个体的“自我保存”(如开发商逐利)进行道德批判,通过“为民请命”的方式挑战现有权力结构。
 
以上两种倾向均基于权力视角而非人性视角,从古典自然之法的某一个侧面(自我保存或与人共存)出发,肯定一方而否定另一方。也就是说,这两种视角都将“我”(个人)与“他”(众人)割裂和对立:要么倾向于“利己”是性本、是目的,“利他”是为了更好地“利己”,否定了个人利益考虑中也会考虑他人的可能性;要么倾向于“利己”是需要抑制的恶,“利他”或追求整体利益才是目的,否定了个人或个体层面的合理诉求。因此,这种割裂与对立,都违背了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共生”的人性事实,因此都难以真正实现“普世”和持久。
 
那么,城市规划的行为中如何追溯普世价值?梁先生提出,可以从中国人的“小我”和“大我”中找到线索。“小我”(自我保存)和“大我”(与人共存)都是“我”,却同时包含了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笔者认为,这种从“己他相争”到“己他相生”的理念转换,对于城市规划尤其是“以人为本”的规划极具启发性。
 
上一章中,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可知,“以人为本”是按照人的本质去生活【详见第三章读书心得《基于四因论视角看城市与城市规划》。本章中,从阿奎那为代表的古典自然之法可知,真正普世的价值是人受理性驱使,自然地追求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从梁先生的“小我”和“大我”的演绎可知,以人为本的规划应当是这种普世价值在规划行为上的落实,即体现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的共生关系。然而,每一个个人或个体对于“小我”和“大我”的考虑必然不一致,如何处理?这一讨论将在下一章中具体展开。
 
参考文献
[1] 梁鹤年. 旧概念与新环境[M].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 2016: 72.

作者:李媛,加拿大女王大学,博士研究生


《旧概念与新环境》目录

第一章  柏拉图的“恒”

城市是种物理现象,是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这些千变万化的现象底下有没有一些恒理、恒律?这些恒理和恒律对城镇的规划有什么启发?

第二章  奥古斯丁的“性恶”

千年来,“性恶”是西方伦理观的基础。宗教改革之后“性恶”被演化为“性之本”。既然私心、邪恶是人的“本性”,做私心、邪恶的事就无需内疚,只需守法。城市规划中的“功能分区”“利益多元化”等理念是“性恶”文化的产品。

第三章  亚里士多德的“变”
如果城市的最终目的是为理性的人缔造效率的生产和美好的生活空间,它是如何“成形”的?规划工作者怎样去认识和促进这个“成形”过程?
第四章  阿奎那的“普世价值”

“普世价值”来自“自然之法”,其第一原则是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的平衡。“规划就是博弈”的规划范式过度强调自我保存;“规划应是为民请命”的规划范式过度强调与人共存。一个怎样的规划范式会推动和维持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的平衡?

第五章  古雅典的“民主”
西方英语世界是自由为主、民主为用的“自由民主”。人一方面追求自由,一方面向往平等和公平。有没有更好的规划体制去避开这些“自由民主”的弊端?
第六章  经院派与“公平价格”
资本主义的自由聚焦于竞争博弈的自由,强调强者逐利的公平;但经院派的自由聚焦于剥削的自由,强调弱者求存、群体共存的自由。中国政府垄断土地收购和供给,可以巧妙地创造条件供房地产开发中的强者、弱者、群体各取得公平。
第七章  笛卡尔的“天赋理念”
笛卡尔主张以直觉思想和逻辑演绎去寻找物质现象底下的真相。他提供一套“心法”来帮助每个人发掘“真理”。城市规划工作者与参与者应缔造机会,应用笛卡尔的“心法”去辨认城市现象底下的本质和因果链带。
第八章  洛克的“自由”
洛克的政治理论是英语文明的主流,强调个人自由,认为私产是自由的保障,而保护私产是政府的主要职能。美国的区划法存在着洛克式自由的私利与公益互相对峙的死结。中国土地产权国有可以避开这个死结。
第九章  城市人
“城市人”即理性选择聚居去追求空间接触机会的人。城市规划工作即匹配典型城市人(主要以年龄、性别和生命阶段为变量)和典型人居(主要以人口规模、结构、密度为变量)。城市人可以作为解释城市空间现象和建设城市规划理论的砌块。
第十章  再谈城市人

“城市人”的价值观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理论基础是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起源于保生存,成全于求幸福”和阿奎那的“自然之法是自存/共存的平衡”。它的主要贡献是为市场提供准确的供求信息,为政府提供道德的引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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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顾春雪
排版 | 张祎娴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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